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要求是什么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而相对人知情或应当知情。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而相对人知情或应当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