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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讨债公司简述欠债不还债权人私自扣车是否违法

时间:2023/1/18 22:46:31  作者:昆山要债公司  来源:www.diyizhaiwu.cn  查看:676  评论:0
内容摘要:在生活中如果您也遇到借钱不还的这种人,请不要采用扣车或者其它极端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方法是违反法律。
在生活中如果您也遇到借钱不还的这种人,请不要采用扣车或者其它极端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方法是违反法律。

(一)欠债不还扣车是否违法

脱离了其正当成立的条件而滥用,将会对他人造成另一种权利伤害。如果不扣车将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这时必须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否则以后的行为转化为非法行为。如果因扣车行为对债务人造成损失,还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欠债就该还钱,的确如此。可是,超出了自力救助的范畴,法律就不会支持。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扣押这一合法财产。债权人不依靠公力救助,采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手段实现债权,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扣车是一种错误的选择

有人主张债务人欠钱不还,就可以拿他车抵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无权以行使债务抵消权为由扣押张某的车。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由此可知,债务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到期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的法律行为。债务抵消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消和协议抵消。

协议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法定抵消,是指《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债务抵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不存在协议抵消问题;显然也不符合法定抵消。李某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有人主张扣车行使的是留置权的说法是错误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依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做人不交付加工费用,有权留置定做人送交的加工定做的物。如果动产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即留置权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权利对其他无牵连的债的标的行使留置权。

3.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欠债不还的向内容。由此可见,在生活中如果您也遇到借钱不还的这种人,请不要采用扣车或者其它极端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方法是违反法律。希望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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